{"subject":"檔案申請閱覽須知","dataClassName":"總隊行政資訊及檔案閱覽申請","pubUnitName":"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秘書室","posterDate":"109-11-05","updateDate":"112-03-15","detailConten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r\n<div class=\"ed_txt\"><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110%;\">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警察機關學校檔案申請閱覽須知</span><br />\r\n<span style=\"font-size:90%;\">&nbsp;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警署秘字第1010136043號函頒</span></span><br />\r\n&nbsp;</div>\r\n\r\n<div class=\"ed_txt\">一、為統一規範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警察機關學校辦理檔案申<span style=\"color:#000000;\">請閱覽作業流程，確保民眾閱覽檔案權益，維護閱覽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本須知。<br />\r\n二、 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印或攝影（以下簡稱閱覽）檔案，應以書面方式向檔案所屬機關提出申請（附件一）。檔案應用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書載明其事由；檔案為光碟、微縮片等特殊資料或卷宗者，亦同。<br />\r\n三、 受理單位審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br />\r\n四、 受理單位受理申請後，應審查是否合於檔案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附件二）及「檔案應用審核表」（附件三）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br />\r\n五、 申請人閱覽時，應攜帶核准通知書、身分證明或委任書等相關文件，依指定時間向業務主管單位辦理閱覽手續；經業務承辦人員查驗身分無誤後，請其於檔案簽收單（附件四）簽名後始得進行閱覽；閱覽完畢，檔案經業務承辦人員點收還卷後，發還其身分證明等相關文件。<br />\r\n六、 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應全程陪同、指導及監督閱覽人閱覽檔案，必要時得全程錄影。閱覽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予以制止，停止其閱覽或抄錄，並記錄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br />\r\n（一）飲食、吸菸、嚼檳榔、破壞環境整潔、妨害安寧等2不當行為。<br />\r\n（二）有添註、塗改、變更、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毀壞、拆散已裝訂完成檔案之行為。<br />\r\n（三）以墨汁或墨水抄錄檔案。<br />\r\n（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行為。<br />\r\n七、 閱覽檔案之交接、調卷、收回及安全等事宜，由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負責；依規定不得提供閱覽之部分，必要時得先行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下列方式處理：<br />\r\n（一）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br />\r\n（二）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適當隱藏或遮蓋後影印提供應用。<br />\r\n八、 閱覽、抄錄及複製檔案，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收費後，由檔案管理人員開立臨時收據（附件五），俟機關正式收據開立後，再行郵寄。</span></div>\r\n</div>","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