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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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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小組設置及審議要點

更新日期:110-12-24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一、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為推動及督導本總隊及所屬單位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性別平等業務之督導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

健全性別平等教育之審議事項。

(三)

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及環境審議事項。

(四)

本總隊各單位性別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事項。

(五)

性別平等觀念之宣導及推動事項。

(六)

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訓練事項。

(七)

不服所屬機關對性別平等申訴案件之決定審議事項。

(八)

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

本小組置委員6人至11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本總隊總隊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且女性委員人數應有3分之1以上:

(一)

本總隊副總隊長。

(二)

本總隊主任秘書。

(三)

本總隊督訓科督察長。

(四)

總隊秘書室主任。

(五)

本總隊人事室主任。

(六)

本總隊女性員工代表3至6人。

 

本總隊女性員工代表由人事室提供女性員工名冊,由總隊長遴選適當人員擔任。
 

四、

本小組委員任期為2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前項委員出缺時,本總隊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
 

五、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1人,由人事室主任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人事室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六、

本小組遇各單位性別申訴案件時開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得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單位主管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八、

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

為受理性別平等申訴案件,設置申訴專線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及意見箱。
 

十、

性別平等申訴案件,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以書面(含傳真、電子信箱)向本總隊總人事室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得以口頭方式提出,並應於5日內以書面補正。

(一)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

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三)

請求事項。

(四)

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

申訴年月日。
 

十一、

調查程序:

(一)

人事室接獲性別平等申訴案件,應簽陳召集人於5日內確認受理與否。受理後本小組召集人應指派委員3人以上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不受理案件應提本小組報告。

(二)

調查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

(三)

前款調查報告書應於受理性別平等申訴案件之次日起20日內提本小組審議。
 

十二、

性別平等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

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訴,逾期未以書面補正者。

(二)

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三)

申訴人非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

(四)

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後,再提起申訴者。

(五)

對非屬性別平等申訴案件、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單位及住居所者。
 

十三、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總隊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四、

本小組行文以本總隊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