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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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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衝法」辦理補助或交易案件身分關係公開專區

發布日期:109-11-09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
  依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除有但書所列6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另同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規定略以:「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違反者(含機關團體、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