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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閱覽
檔案應用閱覽
發布日期:109-11-05
更新日期:112-03-15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秘書室
檔案申請閱覽須知
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警察機關學校檔案申請閱覽須知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警署秘字第1010136043號函頒
一、為統一規範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警察機關學校辦理檔案申
請閱覽作業流程,確保民眾閱覽檔案權益,維護閱覽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本須知。
二、 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印或攝影(以下簡稱閱覽)檔案,應以書面方式向檔案所屬機關提出申請(附件一)。檔案應用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書載明其事由;檔案為光碟、微縮片等特殊資料或卷宗者,亦同。
三、 受理單位審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四、 受理單位受理申請後,應審查是否合於檔案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附件二)及「檔案應用審核表」(附件三)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五、 申請人閱覽時,應攜帶核准通知書、身分證明或委任書等相關文件,依指定時間向業務主管單位辦理閱覽手續;經業務承辦人員查驗身分無誤後,請其於檔案簽收單(附件四)簽名後始得進行閱覽;閱覽完畢,檔案經業務承辦人員點收還卷後,發還其身分證明等相關文件。
六、 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應全程陪同、指導及監督閱覽人閱覽檔案,必要時得全程錄影。閱覽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予以制止,停止其閱覽或抄錄,並記錄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飲食、吸菸、嚼檳榔、破壞環境整潔、妨害安寧等2不當行為。
(二)有添註、塗改、變更、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毀壞、拆散已裝訂完成檔案之行為。
(三)以墨汁或墨水抄錄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行為。
七、 閱覽檔案之交接、調卷、收回及安全等事宜,由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負責;依規定不得提供閱覽之部分,必要時得先行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二)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適當隱藏或遮蓋後影印提供應用。
八、 閱覽、抄錄及複製檔案,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收費後,由檔案管理人員開立臨時收據(附件五),俟機關正式收據開立後,再行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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