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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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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9-11-10

更新日期:110-03-30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女性公務人員請生理假之Q&A
Q:
  請問女性公務人員請生理假時,在請假事由欄上是否一定要填寫「生理假」等字眼,遇到單位長官是男性,總是比較尷尬,可否用「例假」來替代?
A:
  1.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二項: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假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2.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各機關辦理考績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3. 女性同仁如因生理痛導致影響工作者,依規定每月得請生理假一天,生理期乃是女性身體正常之代謝狀況,應調整觀念無須感到尷尬,男性長官也會體恤女性每個月一次的不方便,而給予適當的准假,不必拘泥「生理假」等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