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全球資訊網

:::

交通違規檢舉信箱

檢舉交通違規應注意事項:        如要檢舉交通違規以外的案件,請由上方便民服務─總隊長信箱進入

一、

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

(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 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 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二)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至第24條。

 

二、

檢舉應備資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

(一)

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需協助查證說明)

(二)

違規行為發生詳細地點(路段名及門牌號碼,如宜蘭市復興路二段49號前、宜蘭市中山路2段與復興路口、臺9線68公里處)、日期 (年月日)、時間 (時分 )及違規事實內容(如違規停車或闖紅燈)。不可僅提供GPS座標定位點之經緯度為違規地點。

(三)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四)

請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三、

不予舉發之情形:

(一)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並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時,請注意是否符合前揭規定,亦即自行為終了日(行為終了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
例如:
6月1日8時闖紅燈,6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6月1日8時闖紅燈,6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6月1日23時50分闖紅燈,6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6月1日23時50分闖紅燈,6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考量機關處理能量並避免檢舉人一再補正延宕舉發,檢舉人不得主動補正資料,警察機關審查檢舉案件,如認有必要請檢舉人補正時,應於收到補正通知7日內補正相關資料

(二)

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

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四)

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五)

依據交通部103年11月26日交路字第1030034506號函釋略以:「考量避免舉發爭議及證據資料之保存,對於民眾以雲端硬碟檢舉交通違規之證據資料,應要求以實體資料(如光碟、相片等)提出為宜」。是以,如所提供之檢舉違規影片資料,係儲存於Youtube、Dropbox等網路儲存空間(即雲端硬碟),即與前揭釋示規定有違,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及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不予舉發。
*常見不予舉發之因素依序為:

1.

影像檔案或照片內容未顯示日期、時間可稽。

2.

未正確敘明違規詳細時間、地點。

3.

僅提供網頁連結,無實體。

4.

無附件影像檔案。

5.

所附影像違規事實不明確。

6.

檢舉之車號與所提供之資料不符。

四、

違規事實之認定:

(一)

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有顯示正確違規拍攝日期、時間所攝取之錄影資料,俾免爭議。

(二)

另係違規停車者,應檢附有違規拍攝日期時間(含年、月、日、時、分)之前、後方正面照片各一張以上,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並可清楚辨識有無駕駛人在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三)

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並排停車等,一併涵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四)

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或車載式行車記錄器所拍攝之採證影(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並於影(照)片內容詳細資料欄內顯示有原拍攝日期時間,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地址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

五、

其他注意事項:

(一)

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 110 」報案專線, 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本總隊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所屬轄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二)

案內如非屬本總隊所轄發生之交通違規件 (如其他縣市等), 惠請逕與該縣市政府警察局連絡。

(三)

本項舉報係提供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專用,檢舉或陳述內容與交通違規無關者,將不予處理及回覆,如有其他建言,請透過其他管道反映;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可能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將依法移送。

(四)

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或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不予舉發

(五)

交通違規檢舉案件以一案檢舉一車為限,未免數據失真,俾利本總隊蒐集相關數據分析,研擬執法策進作為,以維護交通安全與秩序,尚祈見諒。

(六)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則(下稱裁罰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規定。檢舉裁罰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違規案件需檢附完整具體明確資料(如提供汽車是否有上下客貨及妨礙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片完整事證)。
 

 


*備註欄:

一、

使用本系統即同意警察機關處理檢舉案件,為維護公共利益、分析執法效益等特定目的,於必要範圍內得查詢、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本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性別、連絡電話、電子郵件及其他資料)。

二、

依據現行法令規定,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並無檢舉獎金或獎品。

三、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施以勸導審核認定原則」相關規定下載
  • 下一步